小树时代失信人杨秋月

小树时代失信人杨秋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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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: 深圳前海小树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
被申请人: 杨秋月
仲裁机构: 中 国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
案号: (2018)穗仲网案字第 35195 号
案由: 借款合同纠纷
受理日期: 2018 年 9 月 7 日
组庭日期: 2018 年 9 月 12 日
仲裁日期: 2018 年 9 月 14 日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 (一)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 2593.05 元及利息(利息以 5000.00 元为基数,按年利率 16.8%标准,自 2018 年01 月 09 日起算至 2018 年 07 月 09 日;
(二)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服务费(以逾期本金2593.05 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 24%的标准,自 2018 年 07 月 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;
(三)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 50 元,由被申请人承担(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,本会不作退回,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)。
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,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。逾期支付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。
本案仲裁地为中国广州,本裁决为终局裁决,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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