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人: | 深圳前海小树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|
被申请人: | 杨秋月 |
仲裁机构: | 中 国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|
案号: | (2018)穗仲网案字第 35195 号 |
案由: | 借款合同纠纷 |
受理日期: | 2018 年 9 月 7 日 |
组庭日期: | 2018 年 9 月 12 日 |
仲裁日期: | 2018 年 9 月 14 日 |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: | (一)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 2593.05 元及利息(利息以 5000.00 元为基数,按年利率 16.8%标准,自 2018 年01 月 09 日起算至 2018 年 07 月 09 日; (二)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服务费(以逾期本金2593.05 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 24%的标准,自 2018 年 07 月 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; (三)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 50 元,由被申请人承担(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,本会不作退回,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)。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,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。逾期支付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。 本案仲裁地为中国广州,本裁决为终局裁决,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 |